什么是CBDR? CBDR是1992年确立的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中采纳的原则,全写是“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”,翻译到中文即是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。
CBDR绝对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铁哥们。每次开记者发布会,以BASIC国家为代表的“穷”兄弟们,一般都这样说:“我们要坚持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的责任...发达国家必须承担历史排放责任...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还很少...必须捍卫我们的发展权利...坚持气候正义...” 然后下面的记者们就被搞得一愣一愣的。由此,国内舆论的的发展中和发达国家对立情绪比较高涨。
“ 美国怎么就这么坏呢?”来坎昆之前我还没有整明白个所以来。但周日和美国的几个朋友聊了聊,好歹摸到了些“敌人”的说辞。虽说CBDR是这么多个国家的原则,但每个国家怎么对待就是两码事了,更别说认识不同了。
首先,《公约》原本里面其实还有玄机。
翻到《公约》第三章,讲的是公约的原则。第一条是这么写的:“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,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,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.因此,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。”对应的原文是“...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...” 各自的能力?中国经济越来越有钱,是不是应该在全球治理的问题上,起到更大的领导作用呢?
然后呢,美国人说,说对于气候治理都有责任,我不反对。但这个区别,怎么区别法,我就有意见了。吵的最凶的是,如何划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问题。这个《公约》都是二十年前的事儿了。1992年的世界那是什么样?苏联刚刚解体,美国独霸世界,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,雪铁龙挂牌“富康”投放市场,印度还没有起步... 那时候确立的划分标准怎么可以作数呢?而特别是2001年之后,中国经济增长太快了,很多美国人心里承受不了,觉得中国该算是发达国家了。
第三,美国作为世界头号大国,又有自由文化传统。所以,美国是从来受不了国际约束的。美国作为《公约》附件一国家,虽然没有批准《京都议定书》,但仍然要根据《公约》的要求,每年提交报告以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。而且美国认为自己在07年巴厘岛会议之后,就已经在长期合作行动轨道(AWG-KP)下受到进一步“约束”了,尽管只是承诺了“可比性努力”(Comparable effort)。就此,美国认为在制度层面,自己已经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有所区别,就是区别的体现。但中国长期以来所强调的是,区别要在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。比如“三可”的问题,不是中国不能谈,只是因为美国现在做的是MRV,我们就不能跟着美国一起做MRV,得有差异。于是,大家鼓捣了一下,改了一个名字,现在叫“国际分析和咨询”,进展就比较快。
还有一点是,美国认为自己虽然在立法上不成功,但纽约、加州等地方政府却非常给力,自愿开展减排行动。再加上,本身美国在国内碳核查等方面就做得比较好。以致于,美国认为自己做得还很不错。但掉个头看中国,美国人就深刻怀疑中国的数据真实性。那些数字成果是怎么算出来的,这些承诺是不是真的实现了,中国是不是在借机打击美国就业环境。我不知道,但至少美国国会非常怀疑。所以,美国就更加认同这个“区别”了。
虽然说,如何解读都是基于国家的利益。但中国在国际公关上的不足,却能够为自身造成很大压力。(这几天,就经常听到赞成单轨制的声音。)原则不只是一个国家的事儿,多拿出些东西来,放下身段和草根聊聊,才有更多人认同你,信任你。
P.S. 今天晚上已经是美国十天以来第四场NGO交流会了,完了之后大家基本都不理Pershing就走了。要是换了是发改委办边会...